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之分攤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免稅所得之計算,應依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各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業經財政部96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700號令訂定發布施行。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或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前揭辦法之規定分別計算各該款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本局並提醒營業人,前項規定自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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