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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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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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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01/14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營利事業之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本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本局查核某營造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中「其他費用」列報金額較上年度鉅增,顯有異常,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科目中有列報交通罰鍰、衛生局罰鍰及公安罰鍰等多項罰款,依據前揭稅法規定,該等罰鍰不予核認。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相關費用時,請確實依稅法規定辦理,方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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