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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01/14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符合一定要件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本局表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符合一定要件者,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否則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改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並於3年內不得變更。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同辦法第8條之3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未依第8條之2第6款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該兼營營業人於3年內應依第1條至第7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不得變更。 本局指出,符合上開要件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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