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客戶及員工禮品所取得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
本局表示,春節將屆,營業人購買春節禮品贈送客戶及員工,其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財政部75年12月8日台財稅第7519062號函亦明釋,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指出,A公司購買春節禮盒100盒贈送公司客戶,取得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80,000元,稅額4,000元,該筆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用之性質;另A公司又購買水梨禮盒60盒發送公司員工,取得免稅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15,000元,該筆進項憑證除係屬酬勞員工之性質外,水梨亦屬免稅商品,依前揭規定,A公司取得之該2紙進項憑證均不得持之申報扣抵。
本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類似之情形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持之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觸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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