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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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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12/26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受託代購貨物在交付與委託人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某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1500萬元,在交付代購貨物與委託人時,未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500萬元,致逃漏營業稅75萬元,經補稅並論罰。
本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稽徵機關將以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及逃漏營業稅予以補稅處罰。
本局籲請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貨物,應依規定取得進貨發票,在交付代購貨物時,務必記得要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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