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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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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11/29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公司領取區段徵收補償費及獎勵金應否課稅

本局表示,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土地所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如屬領取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4成獎勵金,免納所得稅;如因徵收領取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本局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一)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4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非屬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亦非屬同條第17款規定因贈與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依前開規定計算結果,如有所得,始須課稅;如有損失,則可核實減除。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損害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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