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依法登記享優惠
本局表示,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本局說明,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謂的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同辦法第13條規定,經營民宿者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開始經營。財政部又特別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因此合法登記為民宿之鄉村住宅,經營規模符合上開條件,享有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之優惠,否則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現代人重視休閒,民宿業者結合人文、自然景觀等內容豐富之活動,深受消費者喜愛,因此投入民宿業行列之風氣日益盛行,所以本局特別提醒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或已超過標準之業者,應儘速依規定申請登記或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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