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免申請得採用直接扣抵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財政部95年12月21日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8條之2、第8條之3及第9條,明定符合直接扣抵法要件之兼營營業人,無須申請即得採用直接扣抵法,取消原需經申請核准始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之規定。
由於許多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未將股利收入併計免稅銷售額申報,經稽徵機關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導致部分進項稅額因不得扣抵而虛報,遭到補稅處罰。鑒於兼營營業人對自身進、銷項事實知之甚稔,基於租稅課徵之公平、合理原則及簡化徵納雙方申請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財政部修正該辦法:自95年12月21日起,兼營營業人凡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即可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但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本局呼籲,原採比例扣抵法報繳營業稅之兼營營業人,如其帳證符合上述規範,且於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申報時,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仍應自行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前揭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即依比例扣抵法辦理調整);又如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9個月,則該年度免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辦理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時,再將上年度全部股利收入一併加入併同辦理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