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至國外、大陸出差所支領之膳宿雜費需課徵所得稅嗎?
本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因業務關係被派赴至國外及大陸出差,出差期間所領之膳宿差旅費是否需視為公司支付員工之勞務報酬而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予核算薪資所得。至於超過規定標準者,財政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釋規定,指出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核定免稅標準之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仍屬於薪資所得,基於實際困難,公司於給付員工該項費用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本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支付員工國外及大陸之出差膳宿雜費是否超過財政部核定之免稅標準部分,參照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之規定,國外部分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5成列支,另大陸部分則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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