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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11/07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公司發放給法人股東董監事酬勞,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桃園訊)最近有A公司會計人員詢問,該公司日前開董監事會議後決議發放給出席之董監事酬勞金,其中甲先生為該公司法人董事B公司之代表人,B公司請其出席該會議,而B公司擬將應領取之董監事酬勞金轉發給代表人甲先生,指定A公司直接將該筆款項匯入甲先生之帳戶,關於此種情形,該公司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所得種類為何,所得人究竟應為法人董事B公司或代表人甲先生。
  本局表示,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所以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係屬董監事之薪資所得,應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稅款。
本局進一步說明,以A公司之情形,其支付給法人董事B公司之酬勞金屬薪資所得,應按非固定薪資給付額6%扣繳率辦理扣繳,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該項薪資所得人為B公司,由B公司申報非營業收入,扣繳義務人為A公司;至於B公司再轉發給代表人甲先生是屬於B公司因酬勞甲先生代為出席董監事會議及處理相關事宜等所支付之費用,亦核屬薪資所得,應按非固定薪資給付額6%扣繳率辦理扣繳,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該項薪資所得人為甲先生,扣繳義務人為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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