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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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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11/07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股東會決議由稅後盈餘發給員工紅利其相關之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詢問經股東會決議由稅後盈餘發給員工紅利,其扣繳規定為何?
  本局表示,股東會決議將公司稅後盈餘撥付予員工之酬勞金,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公司發給紅利不論其給付型態係為現金或股票,員工如為境內居住者時,該筆紅利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時,扣繳義務人應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查表扣繳;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所得稅款。員工如為非境內居住者時,應按給付總額扣繳20﹪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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