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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10/01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營業稅退稅案件經會計師簽證申報得先退後審

本局表示,營業人申報各期(月)之營業稅零稅率及固定資產退稅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如符合下列條件得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並於營業稅申報期限後20日內辦理退稅。
一、 申報方式:以網際網路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進項、銷項營業稅資料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二、 申報期限:採網際網路及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應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之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並將申報應檢附資料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三、 退稅方式:以直撥退稅帳戶辦理退稅者為限。

但上開委託簽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改列為一般退稅案件:
一、 營業人申報案件最近3年內各類國稅有重大違章逃漏稅(違章金額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漏稅額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或有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者。
二、 營業人未如期將申報應檢附資料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者。
三、 經稽徵機關列為先審後退之案件。
四、 營業人於財稅資料中心交查產生海關出口報單異常清單、網際網路申報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產出申報異常清單,經查對後於稽徵機關收檔時,仍有異常者。
五、 營業人退稅後經稽徵機關抽核時,會計師或營業人最近一年內有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者。
六、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退稅額不符合者。 

  本局進一步指出,為便利會計師辦理此類查核簽證事宜,財政部提供之「營業稅退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範例及空白書表),置於本局網站(http://www.ntx.gov.tw/申辦服務查詢/稅務書表/營業稅/41營業稅退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歡迎營業人或會計師下載參考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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