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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9/29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本局指出,營業人未於解散清算時選任清算人及依法辦理清算,1.合夥組織:依民法第694條規定,以全體合夥人為清算人。2. 法人組織:(1)無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2)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即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3)兩合公司:依公司法第127條規定,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4)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上述之合夥人、股東及董事應負起清算人之職責,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本局進一步指出,轄區○○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並依同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該營業人未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亦未立即進行清算,國稅局以該營業人之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向清算人寄發營業人解散清算前之應補徵稅額繳款書及違章裁罰處分書。該營業人董事不服,主張其非公司清算人。惟依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及第322條第1項「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規定,營業人未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國稅局以營業人之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未違誤。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若未於章程規定解散清算時之清算人,應經股東會決議另行選任,否則國稅局將依法認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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