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注意相關規定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減除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本局說,前述捐贈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列:一、違反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二、對擬參選人政治獻金之捐贈,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1條所定期間辦理。三、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四、對政黨捐贈,而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前,應先檢視本身之捐贈資格及受贈對象資格,以確保捐贈金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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