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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9/19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境外商品、原物料、在製品或固定資產因故就地報廢者應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本局表示,因目前經營環境及交易型態趨向多元化,國內營利事業常有於境外設廠生產、委託國外廠商加工、境外銷售等情形,為解決廠商存放於境外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損失認定不易之困境,財政部於95年5月29日以台財稅第9504512460號函對此類案件之認定原則加以明確規範。
依該函釋內容,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應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如果有任何報廢損失認定方面的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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