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6年8月15日起,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
本局表示:自96年8月15日起,行政訴訟案件不另徵收郵電送達費,惟當事人須預納裁判費,起訴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上訴案件加徵二分之一即6,000 元裁判費。
96年7月4日修正行政訴訟法及96年8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徵收辦法,裁判費由當事人預納,而訴訟費用係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大多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或由法院裁判負擔之。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應先預納裁判費4,000元(簡易案件2,000元),若對起訴事件判決不服提上訴,應先預納裁判費6,000 元(簡易案件3,000 元)。
本局呼籲:鑒於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徵收辦法規定,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請行政訴訟當事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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