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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9/12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屬於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有損失時,如何申報扣除?

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他今年辦理95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有申報數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但有1筆交易發生損失,當時未申報從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可不可在申報96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再扣除。
本局表示,95年度以後所發生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如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今年係實施最低稅負制之第2年,上述納稅義務人如在95年度(第1年)時有有價證券交易損失,但未於今年申報95年度基本所得額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應先補申報更正自其95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先予扣除,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扣除不足者,得自95年度交易損失發生次(96)年度起3年內,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本局說明,申報以前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額時,必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損失證明,每年度可申報之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為限。至於同一申報戶中,當年度有2人以上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不同人間之證券交易所得和證券交易損失也是可以互抵後計算所得額的,而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損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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