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之醫藥補助屬薪資所得
近來有民眾詢問,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之醫藥補助,是否須計入員工所得課稅?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領營利事業發給之醫藥補助須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得申報列舉扣除。因此,員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支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書,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