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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8/29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個人未辦營業登記,建屋出售應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本局表示,個人未辦營業登記建屋出售,除補徵稅款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以漏稅罰,且不得主張按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核定,營業人不可不慎。
本局指出,某甲未申請營業登記,興建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房屋7戶,並於89年間出售,未依規定給與憑證亦未報繳營業稅,致逃漏營業稅,新竹縣稅捐稽徵處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及3倍罰鍰。某甲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某甲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該判決指出,「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三、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又行為時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從而依上開法律規定意旨,營業人得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須已依法申報且具備上開法定要件,始為得扣減稅額之進項稅額,並非不論營業人是否依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均得為扣減稅額之進項稅額。關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營業人並未依規定申報進項與銷項營業額,依前開說明,自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故尚不得主張按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核定。
本局指出,個人建屋出售如因一時不察未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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