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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8/15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95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為115,500元

近來有民眾曾小姐詢問,9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是否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免稅額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時,免稅額是否為116,000元,而非115,500元?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6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次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公告之。按財政部94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5930號公告,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為每人全年77,000元。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所以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即77,000*150%=115,500元,而非116,000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必須是扶養年滿70歲直系尊親屬才能增加50%免稅額;故若納稅義務人扶養旁系親屬或其他親屬時,即使受扶養人已年滿70歲,納稅義務人仍只能申報每人77,000元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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