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未補繳稅款者可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應限期責令補繳未扣繳之稅款外,並應課處罰鍰,其未補繳扣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規定,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除第41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外,於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稅捐稽徵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準用之。是扣繳義務人若未依法補繳稅款者,稽徵機關可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規定準用同法第20條及39條規定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本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繳稅款,切勿心存僥倖,而遭受處罰及強制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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