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限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但如係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則應提出申請復查。
本局表示:對於應徵之稅捐,當稽徵機關發單開徵,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後,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納稅義務人可在稅單上規定的繳納期限內,向核發稅單的稽徵機關要求更正,但所謂通知書記載或計算有錯誤,必須是該通知書所表示之意思與掣發通知書之稽徵機關原來之意思不符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始得由納稅義務人於通知書送達後之限繳期限內,向所轄稽徵機關查對或申請更正。若納稅義務人主張該通知書之計算方法不合法,或與事實真相不符,則屬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有所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本局進一步說明,基於公允原則,對於不服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針對最終確定如有應補稅額者,尚須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改制後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兩者間相關規定,採取正確做法,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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