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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7/31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納稅義務人可否申請以贈與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抵繳贈與稅?

陳先生來電詢問,1年前贈與一批未上市公司股票予其兒子 ,遭國稅局補徵贈與稅後,其是否可申請以贈與予兒子之股票抵繳稅款?
本局表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已移轉為受贈人名義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贈與標的物)抵繳贈與稅,如經查明該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贈與人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於取具受贈人同意書後,准按課徵標的物受理抵繳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以該項財產核課贈與稅之價值計算抵繳價值。惟該受贈之股票,於受贈人取得後再轉讓他人,則無前揭規定之適用。
準此,本案陳先生贈與兒子之股票,如未再轉讓他人,即可依前揭規定申請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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