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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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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7/30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名下之股份或股權所配發之盈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公司發放股利年度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依股利發放作業,公司按除權(息)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數配發之增資記名股票,不論股票所有人是否已領取,如未轉讓,下次除權(息)時均計入除權(息)基準日之股數,作為配發股利之基準。
本局進一步表示,又依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名下之股份或股權所配發之盈餘,全體繼承人已實質取得股利所有權。
據此,應以公司發放股利年度為繼承人取得股利之年度課徵所得稅,並依法開立各繼承人所得給付年度之股利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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