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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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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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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7/26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或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課稅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又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亦屬上揭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至代出賣人繳納之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係為達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目的而代為繳納,其與所取得之違約金並無關係,而屬取得土地之費用,自不得列為違約金所得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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