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其列報當年度費用以不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在不超過新台幣50萬元為限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惟以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本局指出,依前揭準則同條款第3目規定,對於依法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例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間對擬參選人之捐贈、對不具法定候選人資格者之捐贈及對未達法定得票率政黨之捐贈,均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本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對於捐贈支出,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俾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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