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貨,應向實際交易對象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進貨,應向其索取統一發票,不應以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否則一旦被查獲將遭受處罰。
本局指出,最近本局查獲一家電子公司,於93年11月間,向甲公司進貨5,600,000元,未依規定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卻取得另一家涉嫌虛設行號之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80,000元,經本局查獲,該公司於裁罰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並補報補繳稅款,因違章事證明確,仍遭本局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560,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由於全國營業人進銷貨資料均已輸入電腦,國稅局透過電腦勾稽查對,即可發現營業人進銷貨異常情形,營業人請勿企圖規避或逃漏營業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受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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