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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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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6/04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減除項目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要補稅並加計利息

又屆所得稅申報期,本局特別提醒,根據國稅局整理之資料,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經常發生申報錯誤情形之一,即交際費、職工福利、自用小客車折舊等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沒有調整減除。此類情形,除補繳稅款外,稽徵機關還要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多注意申報事項及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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