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不以有研發成果為限
本局表示:公司如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之活動,除需提供具體研究計畫及研究紀錄或報告等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時參考,以核實認定是否屬於研究與發展之範圍外,尚不以有無研發成果為認定之依據。研發失敗之案件,其相關符合研發之支出,亦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不論研發案件結果如何,均應於研發紀錄或報告中說明研究發展過程及其具體成果或放棄繼續研究之具體原因,並提供相關詳細證明資料以供查核。惟如能提供公司就該等研發成果案件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外國類似之政府機構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亦有助於稽徵機關查核時,瞭解該研發活動案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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