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之裁罰倍數部分已修正調降
本局表示,為鼓勵納稅義務人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並補繳應納稅款,以節省稽徵成本及疏減訟源,財政部已修正調降部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之裁罰倍數,並於96年3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13740號令公布施行,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稽徵機關辦理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倍數係以「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為準據,該參考表自81年11月23日發布實施以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稽徵實務需要或因應社會實況及民情輿情反映意見數次檢討修正,本次財政部考量現行稅法部分規定處罰倍數頗重(如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或期貨交易稅條例第5條規定者,處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者,處1倍以上10倍以下之罰鍰),該參考表原規定之相關處罰倍數有過苛之虞,爰修正降低處罰倍數,並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減輕處罰規定,對有關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亦修正降低罰鍰倍數,期能疏減訟源。
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因此本次「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部分規定之修正,對於未確定之違章案件,皆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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