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具備「完備」之會計帳冊簿據始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本局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上開條文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財政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釋,係指營利事業之會計帳冊簿據依同法第3章第2節及商業會計法設置,並依法取得、給與及保管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如公司成本費用之記帳憑證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4條辦理等情形,自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應不得適用同法第39條得將前5年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規定。
本局籲請公司依相關規定設置、取得、給與、保管及處理會計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案件,以免遭國稅局查獲不符合上項要件而否准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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