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本局表示:近日曾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營利事業兌換虧損應如何計算及列報。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虧損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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