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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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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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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4/27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行記載事項勿遺漏,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按時序開立且發票上應依規定據實記載交易內容外,並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再交付買受人,不要遺漏,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於發票上記載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金額,但銷售予非營業人時,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此外,還需加蓋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如有漏蓋,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本局呼籲,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隨時注意添加油墨,避免因應行記載事項列印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而受罰,如發現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資料列印不清楚時,應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如為開立手寫式統一發票亦不要忘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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