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公司將收買股份轉讓員工,應否課稅?
本局表示,國內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股份轉讓予員工,該股票交付日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有關實物所得規定,參照財政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93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號令規定,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計入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本局說明,所稱「時價」係指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舉例說明:上市股票A公司於市場上買回公司股票,並於95年5月25日以每股15元轉讓5,000股予甲員工,5月25日當日A公司股價25元,則A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50,000元【(25-15)*5000】,俾供甲員工併入9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