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3/30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被繼承人如遺有大陸地區繼承人且已取得2百萬元財產者,則臺灣地區繼承人申請抵繳遺產稅時,無須檢附大陸繼承人同意書

本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第67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係屬有關民法繼承編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民法第828條及1151條適用。
本局進一步表示,大陸地區人民若已取得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新臺幣2百萬元者,則超過新臺幣2百萬元數額以外之財產,依據前開規定已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換言之,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就該部分之遺產已無繼承權利。
準此,大陸地區繼承人已取得2百萬元財產者,則臺灣地區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抵繳遺產稅時,無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有關繼承人全體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之規定,檢附大陸繼承人同意書。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