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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3/29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本局表示:為有效防杜營業人冒退營業稅及逃漏稅,營業稅進銷項憑證建檔作業時程縮短為1個月,財稅資料中心並提升資料交付各地區國稅局查核異常之速度,營業人如發生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的異常現象,一定要於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如未依規定扣減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近來有多家業者,循往例延遲到下期營業稅申報時才一起申報,結果遭到補稅處罰。 本局指出,營業人每期報繳營業稅時,營業稅額的計算係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以,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之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前揭法條規定補稅並處罰鍰,但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行發現者,可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補繳所漏稅額,並向所屬稽徵機關補申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惟如經稽徵人員進行調查後始報繳者,無免罰之規定,應依法補稅處罰。
本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國稅局均會產生交查異常清單,查核屬實後均予以補稅並處罰。營業人對於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若未能於當期申報期限截止日申報扣減,則應於收到折讓單時,馬上持之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繳稅,莫等到申報下期營業稅時再一起將該進貨退出或折讓單申報扣減,若國稅局已查核在先,營業人補報補繳在後,不符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對於所漏稅額仍應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96年1月15日申報95年11-12月份營業稅時,漏報當期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雖然A公司於96年3月15日將漏報之折讓單(日期95年12月12日)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並補繳稅款,但所轄稽徵機關承辦人已於96年3月8日簽收「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進行查核,A公司因於調查日後始補報補繳稅款,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涉及虛報進項稅額除原補繳之稅款外,應依法處罰。
本局呼籲營業人,於進貨退出或折讓發生時,應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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