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所得稅扣除,當心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近日查獲個人假借捐贈名義,向某協會購買捐贈收據虛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涉及違章部分業經補稅處罰。
本局說明,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依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檢附合法收據或證明文件於支付當年度申報扣除。前述受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按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次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個人無捐贈之事實,以捐贈收據之某百分比為對價,取得同額之捐贈收據,申報個人捐贈扣除額,即屬虛報扣除額。 本局強調,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須捐贈事實及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否則將予剔除並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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