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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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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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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3/14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醫療院所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年限有何特別規定?

桃園縣桃園市張小姐問:
本人於XX私人診所擔任會計工作,因會計業務是新接的,請問會計憑證之保存年限?有何特別規定?
本局表示:私人醫療院所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得比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辦理,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將會計憑證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保存5年,其原始憑證得予銷毀。但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該醫療院所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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