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捐贈,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之規定,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政治獻金、對大陸地區捐贈、對機關、團體捐贈及對私立學校之捐贈)/1+10%】×10%。
本局指出,於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與92年度相當,惟「交際費」科目較上年度遽增,經請簽證會計師說明及提供明細,其中屬對擬參選人捐贈並取有受贈收據者約有5百萬元,除依規定轉正至「捐贈」科目項下外,並依上揭規定,就超過限額部分予以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