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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2/16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95年度起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111萬元

本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所列之各款金額,已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11.32%,自95年度起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已調高為111萬元(94年度以前為100萬元)。
本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贈與他人財產全年贈與總額如未超過111萬元,除有產權過戶登記需要(如贈與財產為股票或不動產),無需辦理贈與稅申報。例如,贈與人贈與子女銀行存款,且全年贈與財產總額未超過111萬元,只要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影本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即可,不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全年贈與總額雖未超過111萬元,則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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