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於94年6月12日修正生效,於該條款生效前已發生符合規定之案件,凡屬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得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本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如繼承日或贈與日係在94年6月12日前,屬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得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本局說明,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於94年6月12日修正生效,財政部於95年12月14日發布解釋考量立法沿革及目的,凡屬94年6月12日修正生效前已發生符合該條款規定之案件,屬尚未核課或尚未確定者,得享有農業用地扣除額。本局舉例說明,轄內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張君繼承日為89年4月20日,遺產中土地於83年7月11日因「變更新莊(頭前地區)(二重疏洪道拆遷戶安置方案)主要計畫」由農用區變更為住宅區,85年7月9日完成細部計畫,張君提示主管機關證明,主張在公告實施市地重劃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應有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經本局依財政部95年12月14日解釋令,追認張君農業用地扣除額93,120,000元。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類此案件,凡繼承日或贈與日於94年6月12日前已發生且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皆得依該條款規定主張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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