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自辦理94年度起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本局表示,我國移轉訂價制度上路後,營利事業自辦理94年度起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就受控交易進行移轉訂價分析,自我審視評估受控交易所訂之價格或利潤是否符合常規,是否造成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並作成記錄完整分析之移轉訂價報告;惟經本局統計,94年度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仍有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尚未製作者。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儘速依規定補製作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並辦理更正申報,若仍遲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被列為重點選查之對象。
財政部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作業負荷及成本,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於94年12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令訂定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規範營利事業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範圍(有關內容已刊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NTX.GOV.TW/稅務專區/移轉訂價制度項下)。因此,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令釋規定範圍,未符合「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者,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相關移轉訂價報告,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依限提示。以免受控交易之結果經認定不符合常規交易結果,而遭調整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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