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自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揭露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範圍,請營利事業多加參考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惟考量移轉訂價於我國尚屬新制,為適度減輕納稅依從成本及稽徵成本,以期移轉訂價制度運作順暢,財政部依「循序漸進」原則,修訂「營利事業自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揭露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範圍」。
本局表示,財政部訂定前揭之應揭露範圍,已置於該局『移轉訂價制度教育專區』(路徑:本局網站/稅務專區/移轉訂價制度),請營利事業及稅務代理人多加參考。
本局特別提醒,上述簡化作業僅影響營利事業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訊之範圍,並不影響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適用範圍及其他相關義務,故未包括於應揭露範圍之營利事業,雖無需於結算申報書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訊,但仍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備妥相關文據資料之義務,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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