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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2/08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贈與人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本局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111萬元時,贈與人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本局亦表示,贈與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必須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本局將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此外,當事人如自認其財產移轉之原因,係買賣或其他非屬贈與之事由,故未自行申報贈與稅;而稽徵機關審核時,或因其行為非合免稅要件,或因當事人未能舉証齊全,依法應以贈與論處之案件,當事人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補報函後,務請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報,以免被補稅處罰。若未於10日內補報,而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卻又只行補報而主張加計利息免罰,因案件業經稽徵機關查獲,已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仍應予補稅並處罰。
 所謂贈與日,本局指出,贈與日就是贈與契約訂約日,如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者,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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