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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2/08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百萬元以下之財產資金予子女,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納稅人林先生來電詢問,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贈與金額之計算是父母親合併計算或是各自可贈與總額100萬元呢?又同年度其他兄弟也要結婚,是否以父母為一計算單位,即同一結婚年度只能贈與100萬元呢?
本局表示,年底是結婚的旺季,很多為人父母者計畫運用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予子女,作為子女成家時之財力來源。本局指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產,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分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及第20條所明定,依此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係父母各自依子女之人數計算,並非以父母為一計算單位。
本局舉例A君與配偶育有子女各一名,其子女分別將在96年度2月及9月結婚,A君可於該年度贈與其子及女各100萬元,另A君配偶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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