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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2/08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購地貸款債務高於該土地之價額具有確實證明者仍可扣除全額負債

李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生前貸款500萬元購入土地1筆,惟父親死亡時留有400萬元貸款尚未繳清,該筆土地以公告現值1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請問超過土地公告現值之貸款300萬元可否列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中扣除?
本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李先生之父親如曾於生前貸款購入土地,迄死亡時仍未償還,具有確實證明時,依據上開法條規定,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以該項借款購入之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按死亡時公告現值1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其與未償債務400萬元之差異,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土地係以公告現值評價,但不能因此而不准其扣除全額負債,故被繼承人生前之貸款只要有確實證明時,仍可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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