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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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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2/08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他益信託應於何時申報贈與稅?

本局表示:信託依照受益人的不同,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若信託契約中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即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此時,委託人應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於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向委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本局並表示: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部分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若變更為非委託人或增加委託人以外受益人總受益比例,應課徵贈與稅,則贈與行為發生日應為契約變更日;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就增加部分,贈與行為發生日應為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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