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如有扣繳需要,儘速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
記帳士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並經財政部核准登錄執行業務者,於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記帳士公會成立前,如有扣繳需要,請儘速向其執行業務區域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編配非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記帳士於正式執行業務前之籌備期間,如有支付屬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如租金、薪資等),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
記帳士於取得國稅局配發之非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後,如有違反記帳士法第19條有關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之規定者,仍應依同法第26條及第28條之規定,由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如國稅局、稅捐處等)或記帳士公會報請主管機關(財政部)交付懲戒。
本局呼籲記帳士,應確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且勿違反記帳士法相關規定違規執業,以避免遭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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