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製成品存貨轉列研究發展單位用之研究耗材者,如果未能明確與營業營業成本區分,則不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
本局表示,公司以製成品存貨轉列研究單位認列研發支出,除能與研究計劃及記錄或報告相勾稽,且必須能與營業成本明確區分,始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下簡稱審查要點),才有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適用。 本局最近查核某家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該公司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有關供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項目,核有製成品存貨轉列研究單位認列支出情事,因有分攤營業成本之製造費用,故無法明確與營業成本區分,與審查要點附表壹、三、二之規定不符,所列研發耗材費用依法予以調減。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務請詳加檢視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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