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發行股票前之股份轉讓所得應課稅
本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東移轉股份,究應繳納證券交易稅或所得稅,應視該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發行股票而定。 本局表示,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均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但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發行股票前,其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性質上僅為債權憑證的一種,並非有價證券。又公司發行之股票,若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簽證,該股票亦非屬有價證券,均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其轉讓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本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之一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係指上市(櫃)股票及未上市(櫃)但發行經簽證之股票而言。本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並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若有所得即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有不少納稅人以為證券交易所得現在停徵所得稅,從而誤認為股份轉讓之所得,也可以免稅而未申報。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移轉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時,必須查明該公司股票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判別應繳納所得稅或證券交易稅,以免誤用法令,造成短報、漏報稅捐,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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